徵信法律問題

侵害配偶權與妨害家庭

配偶權屬身分法益的一種,規定在民法第195條第三項,專屬於夫妻之間,內容包含了:

  • 夫妻姓氏權。
  • 住所決定權。
  • 同居義務。
  • 忠實義務。
  • 職業、學習和社會活動自由權。
  • 日常事務代理權。
  • 相互扶養、扶助權。

民法對配偶權的保護,一方面要求配偶一方履行自己的義務。另一方面,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侵害配偶之間享有的權利,違反者,可以予以侵權法的制裁,假使此義務因第三人而被破壞了,即屬民法195條第三項侵害配偶權的範疇。

實務上,只要與已婚男女過從甚密,即可能被認定侵害了已婚方配偶的權利,受害配偶得向加害方提出一定金額的賠償以彌補損失。如果有委託專業的徵信社執行外遇調查和蒐證,或是辦理抓姦在床專案,直接證據不足導致妨害家庭通姦罪不起訴,抑或是徵信社抓姦明顯失敗的個案。通常業者先前收集的證據,例如徵信公司調查員跟蹤並拍攝平常共同出遊、一起進出居住處所、飯店、汽車旅館或親密動作的錄影和照片等資料,就一定足夠可以提告侵害配偶權。

在刑法中,同樣編有妨害家庭罪章,內部規定了多種罪名,包含通姦、誘拐有配偶之人離家或者誘拐未成年人離家等,都屬於妨害家庭之罪,相關告訴權人可在追訴時效內依法提起告訴。

  • 民法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刑法 第一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 第 237 條(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

  • 第 238 條(詐術結婚罪)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240 條(和誘罪)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241 條(略誘罪)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242 條(移送被誘人出國罪)

    移送前二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243 條(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244 條(減刑之特例)

    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 第 245 條(告訴乃論與不得告訴)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