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法律問題

新舊版個資法有何不同?

個人資料保護法,也被稱為新版個資法,這是因為早在民國84年間,政府便已公布施行了《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時間距今十餘年之久,因此被稱作舊版個資法,可想而知,其中的許多規定早已經不合時宜。

然而新舊版的個資法之間究竟有何差異呢?

首先是適用的範圍大為擴張,不再侷限於特定行業以及數位資料,並且加重刑罰,相同原因產生的賠償金額合併計算,最高可以達到2億元,這個金額是舊有法規的10倍之多。

新舊版個資法差異表

 
 
舊版個資法
新版個資法
全名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
適用行業
公務機關及徵信、醫療、學校、電信、金融、證券、保險、大眾傳播等8大行業
所有行業皆適用
保護範圍
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
所有個人資料(不限形式)
賠償金額
每人2萬至10萬,單一適時總額最高2千萬元
每人500到2萬元,單一適時總額最高至2億元
舉證責任
受害者
被告公司企業
 

「新版個資法還有個最大特色,就是團體訴訟」,也就是往後發生個資外洩糾紛,可由公益團體出面代表所有受害者進行訴訟,免除了以往受害者必須自行跑法院處理相關流程,且勢單力孤難以跟大企業對抗的窘況,進一步落實個資保護的制度。雖然新版個資法的衝擊力道,對於政府單位及企業的影響程度,遠比個人還來得深遠,無論你是公司成員或一般消費者,或兩者兼而有之,認識新版個資法都是非常必要的,尤其是新版個資法所規範的範圍,幾乎已經觸及到生活的各個層面,包括我們離不開的網路,若不當心,個人同樣有觸法的危險,因此,我們以下整理出4個方面,從這邊切入的話,應該可以更了解個資法的重點:

一般民眾常見的4個問題快速認識個資法

問1、是關於網友時常發動的人肉搜索,究竟有無個資的問題呢?

答:在某些情況之下,例如勾起網友獵奇心態,或足以引發群情激憤之事件時,人肉搜索經常會演變成一種網路群眾運動,網友並會在各大論壇網站,將搜尋到的資訊互通有無,在個資法中,這已經牽涉到「蒐集」的行為,諸如近兩年台灣社會較為轟動的案例如:惡意阻擋救護車,並伸出中指挑釁的蕭姓台大研究生,在人肉搜索下,姓名、學校、家人職業一 一曝光。

像這類容易引發熱烈討論的重大事件,由於人多嘴雜,一些關鍵的核心資訊往往會被淹沒在眾多的網友po文之中,令後來才加入討論的人摸不著頭緒,所以就有網友將重點資訊彙整成一篇,讓人不需從第一篇看到最後,也能了解事件始末,這也就是俗稱的(懶人包),雖然可迅速說明事件始末,但其中若有事件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則會牽涉到個資法的「蒐集」、「處理」、「利用」三個層次來規範個資的使用範圍,不論是電腦中的數位資料,或者是寫在紙張上的個人資料,全都一體適用。

當企業向顧客蒐集個人資料時,必須盡到告知的義務,包括了蒐集目的、企業名稱、資料類別、資料利用期間、地區、方式、當事人權利,以及當事人不提供個資時,對其權益的影響等,後續個人資料在處理與利用時,必須於個資法所明訂之特定目的之規定範疇內,並與原先蒐集目的有關聯,不得擅自挪用,並在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要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其中最讓人振奮的一點,就是個資外洩的舉證責任,回到了企業團體身上,企業需證明是否已對個人資料善盡保管之責。

律師觀點:

在個人立場上,網友們基於興趣或者討公道等原因,時常在網路上發動人肉搜索,但以這種方式「蒐集」而來的資訊,絕大部分也都是當事人主動在網路上公開的個資,這部份並無觸法之虞,只要不是透過非法駭客入侵所取得,就沒有問題。

所以主要還是在個資的「利用」這個層面,因為網路上仍然可能有少部分當事者的個資,是因為熟人正好看到,而未經當事者同意所自行貼出的,這就需要特別留意了,不僅是熟人本身,連辛苦整理成懶人包的熱心網友,因為將他人的個資隨便公布到網路上,依照情節的不同,如果是無關公眾利益的部份,的確可能有觸法的風險。

問2、我們在路上隨手拍的照片,與行車記錄器畫面,是否侵害了入鏡者的個資?

答:出遊紀念照片不免有路人入鏡,街頭偶見的人文風景,總使人忍不住按下快門,然後貼到Facebook打卡甚至與好友分享,但從個資法的角度來看,人的面貌也是一種直接的身分識別,因此當然算是個人資料的一種,有許多攝影師在進行街頭攝影時,甚至會隨身準備同意書請入鏡者填寫,但是,真的有必要這麼麻煩嗎?另外如:行車記錄器,當初主要是為了避免行車糾紛,並在事故發生時有個佐證,不過出乎意料的是,行車記錄器在記錄行車道路狀況時,也會將周遭車輛的車牌拍下,甚至一併記錄目前道路上的許多行車亂象,像是不遵守交通規則,或更可惡的肇事逃逸,在YouTube上,就可以看到這些違規行駛的公開影片,及網友要求警方出面查辦,在新版個資法出爐後,這些影片是否有觸法之虞,也應該受到重視。

律師觀點:

為避免造成一般民眾生活上的困擾,新版個資法第51條規定,只要你是單純為了個人或家庭活動,而去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就不在個資法的限制條件內,亦即你不用一一的去向照片入鏡者,告知你的照片使用範圍及使用目的,在公開場合拍攝的照片人物,只要別再額外加上足以識別該人物的個人資料,就沒有太大問題,不過,雖然不違反個資法,但仍須注意肖像權的問題。而關於行車記錄器所拍到的車牌,許多人會做影片處理再放上網路,車牌所有人並不代表就是實際駕駛人,所以不牽涉到個資法問題,但卻跟隱私有關,為求慎重,先做噴霧處理是不錯的方式。

問3、在網路相簿及論壇網站的使用上,保護個資又是誰的責任?

答:從學術網路起家的無名小站,是台灣早期的社群熱門網站,並提供部落格文章及相簿上鎖功能,因此有許多人大膽地將裸露的私密照放入其中,但站內不但發生過系統更新而使上鎖失效的案例,私密照片更成為網路駭客破解的熱門焦點,有不少個人資料便因此外流,在使用者的角度上,如非必要,還是盡量不要隨便將個人隱私資料放到網路上,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基於互相交流的目的,網路上有各式不同類型的討論區,以論壇網站的形式存在,有些是可隨意瀏覽的,而有些則要求網友必須要加入會員,才能獲取論壇的進階功能以及積分,在加入會員的同時,你也將部分個人資料給拱手奉上了,你的電子郵件信箱常收到來歷不明的廣告信嗎?大多是因為這個緣故。甚至有些論壇,把主機架在國外來規避國內法規,對此個資法亦新增國際傳輸的相關規定來規範,所以,在申請服務前看清楚會員規範,也是保護個人資料的基本功夫。

律師觀點:

新版個資法規定,不管是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在蒐集個人資料時,都必須明確告知使用方式及範圍,且需取得當事人的書面同意,但這在現今的網路世界似乎很難切實執行,關於這點,因服務性質而需蒐集個資的機構,像是這些網路平台業者或論壇網站,應該會援引第19條第2款的規定,與當事人建立起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藉此免除需取得使用者紙本同意書的麻煩之處,而實際的作法,就是在填寫會員資料時,以文字加註並附勾選框,若勾選同意,則代表你已經同意提供對方個資並加以利用,不過你依然保有要求對方更正及刪除你個資的權利,也能申請調閱個資複本。

問4、針對購物而來的詐騙,要了解相關法規,才能確保自身權益,並適時求償。

答:在台灣,拍賣網站及線上購物網站的交易量,是相當熱絡的,因為「什麼都有、什麼都賣」,不但便利快速,也很容易撿到便宜貨,不過與其他網路服務不同的地方是,要想讓物品正確到貨,就非得留下真實的個人資訊不可,像是知名的PChome線上購物與博客來網路書店,都曾經發生疑似顧客名單外流的事件,搞得人心惶惶,而消費者即使客訴,往往僅能得到官方的制式回應,更沒有辦法提出確切的證明,個資是被購物網站或網路賣家所外洩的。

在拍賣網站及購物網站訂了東西,收到後才沒過幾天,就接到偽裝成客服,操著大陸口音的電話,說因為操作失誤,不小心將一次匯款變成了分期扣款,要買家趕快到ATM提款機前作取消,相信是台灣人共同的回憶,這手法雖已經陳腐到大多數人不至於上當,但接到時還是會心裡不痛快,不過買個東西而已,為何對方會連手機電話、自己買了什麼通通都知道?總之,會要你聽從電話指示操作ATM,十之八九都是詐騙,千萬別上當。

律師觀點:

無論是購物網站未能妥善保管個資導致外洩,或以非法手段取得個資,並據以進行詐騙或行銷者,都已經違反個資法,如果因此而接到許多地下當舖或色情簡訊的廣告,就代表你的個資很可能已經外流了。另外還有一種情形是,應屆畢業生把剛拿到畢業紀念冊,交給認識的補習班作為電話招生之用,不管是有償或是無償,從個資「蒐集」、「利用」的角度,兩方都已經觸犯了個資法,不可不慎。

如果個人真的因為個資外洩而遭受詐騙,並產生實質的損害,接下來便是要訴諸法律行動,前面所提到的網路詐騙行為,對於消費者來說,反而是最容易進行求償的項目之一,詐騙集團為了取信於人,往往會將你當次的消費資訊全都說得明明白白,甚至比你自己還清楚,不過這麼一來,也直接幫助你肯定,你的個資是究竟從哪個地方外洩出去的,抓到盜取個資的駭客之前,盡可能蒐集足夠的損害資料,以作為求償訴訟的依據。

過去因個資外洩受損害的賠償成功案例非常少,原因之一就是舉證相當困難,如今新版個資法將舉證責任倒置,被告的公司企業,必須自行舉證並無洩漏用戶個資的情況,使這些大公司對於個資的蒐集、處理、利用,將會更加謹慎。建議訴訟準備的資料當然是越齊全越好,像是匯款資料、通聯記錄,以及受害者的筆錄證詞等等,即使接到詐騙電話時來不及錄音,但只要來自同一購物網站的報案人數眾多,警方然可以肯定有個資外洩情事發生,最重要的,就是別悶不吭聲,讓自身權益睡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