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法律問題

恐嚇罪,恐嚇取財罪

媒體、社會大眾,向來給予徵信社負面評價居多。

受人之託、忠人之事,秉持原則為客戶服務是徵信社工作內容。為善、作惡,一念之間。

經常從報章媒體看到徵信社被判刑恐嚇罪。為善,幫客戶處理糾紛被人告「恐嚇罪」。作惡,胡搞亂搞,巧立名目追加經費,甚至恐嚇客戶或調查目標謀取不當利益,被客戶或受害者告「恐嚇取財罪」。

發生糾紛連累客戶的徵信公司,即使是幫忙抓姦被告恐嚇罪,亦顯示該公司承辦人員專業度不夠、從業經驗不足。作為一個為客戶解決困難的徵信社,應當對於承辦事務,規劃安全、有效的解決方案,前提必須是採取「合法」手段辦理委託事務。

客戶委託徵信社辦事,當然不願意多惹事端,委託前多蒐集該公司相關新聞報導內容,用公司名稱和承辦人名字搜索,發現有涉及相關負面新聞的業者,最好別委託它們辦事,惹禍上身的機率相對高於其他業者。

選擇沒有負面新聞的微信徵信社,最安心!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名譽之事恐嚇他人,使產生恐懼感,成立單純恐嚇罪,例如發訊息威脅取人性命、斷人手腳、傷害家人等。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使公眾產生恐懼感,成立恐嚇公眾罪,例如揚言於大樓內外縱火等。

以上述方式來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則為恐嚇取財。

  • 刑法第 305 條 (恐嚇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 151 條 (恐嚇公眾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 346 條 (恐嚇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