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離婚訴訟支援
台灣離婚率高,但是,一般民眾對於離婚法律常識卻普遍不足。
夫妻之間溝通達成共識則採取協議離婚,請兩位年滿二十歲之成年人擔任離婚證人,見證雙方是在自由意願下合意離婚,並在離婚協議書見證人欄位簽名用印,然後一起到管轄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程序,完成離婚手續。
夫妻雙方溝通後無法達成共識,其中一方仍堅持離婚時只能採取判決離婚。聲請人須提出符合民法 1052 條之離婚條件和證據,方能以訴訟方式獲得法院之裁判,達到離婚目的。但是,基於勸和不勸離的傳統觀念,家事法庭和承審法官不會輕易准許或判決離婚獲准。 牽涉法律問題,諮詢律師和委託律師代理離婚訴訟是最明智的決定。然而諮詢律師法律意見委託代理離婚訴訟,對於判決離婚(裁判離婚)是否有絕對的「勝算」,卻鮮少有律師敢打包票「保證勝訴才收費」。
第1052條 – 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裁判離婚十大條件,法院受理和承審法官都從嚴認定,除非證據明確,否則很難獲得法庭判決離婚之裁判。通常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離婚要件,只要聲請人主動積極蒐證離婚證據,很容易就會達到法院受理離婚訴訟的門檻,遭遇困難尋求徵信社協助辦理外遇蒐證、支援或租用徵信器材蒐證精神虐待之家庭暴力、調查配偶其他國家是否有結婚登記…等,徵信公司調查蒐證服務和裁判離婚訴訟支援,成為許多無法如願離婚者的希望,倚賴值和依存度,僅次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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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52條的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是提供離婚十大條件外較為彈性的判決條件。